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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尾達彥 || 唐代江淮盐税机关考论

唐史论丛
2024-09-13

唐代江淮盐税机关考论


[日]妹尾达彦著

赵强译

         

 

在中国古代,食盐专卖历史悠久,唐后期尤为兴盛。有关唐代盐专卖制度的研究,既要注重盐税征收制度,又不能忽视专卖制所造成的私盐流通。近年来,实施专卖制度的行政组织状态已经基本澄清。但是,设立于地方的上级盐税机关巡院和盐产地掌管盐税征收的地方中下级盐税机关的状况,至今仍不够明确。本文拟就唐代盐税机关的地理环境和机能,特别是对刘晏改革之后的通商法进行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专卖价格的确立  


专卖收入是以专卖价格的设立和经营为前提的。唐代盐专卖价格的首要特征是价格统一。《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德宗贞元四年(788),“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奏加民赋,自此江淮盐每斗亦增二百,为钱三百一十,其后复增六十,河中两池盐每斗为钱三百七十”。江淮与河中两地的盐价相统一,而且前后变化不大,其有相对稳定性。永贞元年(805)九月,“度支使奏江淮盐每斗减钱乙百二十,榷二百五十。其河中两池盐请斗减钱二十六,榷三百。”(《册府元龟》卷493)从这些史料中不难看出,唐代盐专卖价格的地区差很小,而且统一用铜钱表示。专卖前每斗盐的市场价格为十钱,专卖后猛增了数十倍,专卖价格很高。

这种过高的专卖价格不可避免地带来两种弊病:一是盐税的名义收入和实际收入差别很大,虚钱高涨。包佶在担任汴东水陆运、两税、盐铁使期间,准许以漆器、绫绢等代替盐价,“虽不可用者亦高估而售之,广虚数以罔上。”(《新唐书》卷54)二是造成了大量的私盐流通。“亭户冒法,私鬻不绝,巡捕之卒,遍于州县。盐估益贵,商人乘时射利,远乡贫民困高估,至有淡食者。”(《新唐书》卷54)危害了正常的盐专卖秩序。由于各盐税机关的地理环境与盐的质量均有区别,盐的虚钱额与加价支出额并不一致。实际上,各地的盐税机关可以根据盐的运费和质量适当考虑,确定本地盐的专卖价格。    

但是,国家统一设立的盐专卖价格对市场价格而言,仍不失为一种标尺。建中三年(782),唐政府为了筹集军费,对付河北诸藩镇的叛乱,加价榷盐,把江淮盐的专卖价格从每斗一百一十钱骤增到三百一十钱,市场盐价随着暴涨,正如陆贽所言:“近者军费日益,榷价日重。至有以谷一斗易盐一升。本末相逾,科条益峻,念彼贫匮,何能自兹!五味失和,百疾生害。以兹夭毙,实为痛伤”。(《唐陆宣公翰苑集》卷4)有些地区甚至到了“以谷数斗易盐一升”的程度(《新唐书》卷54)。百姓生活陷入危机。

无疑,政府在江淮地区的盐税收入与盐专卖价格是密不可分的。专卖价格的猛增,引起市场盐价的暴涨,从而导致私盐泛滥,官盐滞销,专卖收入减少。相反,专卖价格偏低,市场盐价比较稳定,官盐通畅,薄利多销,专卖收入有增无减。因此,各地盐税机关在确定专卖价格时,往往互相沟通,力求在国家统一指导价格之下取得一致。

         

 

、江淮盐税机关的经济环境  

唐朝后期,政府设立于江淮地区的主要盐专卖机关有巡院、盐监和盐场。对此,高桥继男先生做过初步考证。但是他对盐监、盐场等地方专卖机关的论述语焉不详,何为主要盐税机关尚不明确,各盐税机关的经济地理环境亦未作介绍。这便是下面要向读者披露的史实。    


(一)专卖机关的设置

首先从盐监开始研究。《舆地纪胜》和《元和郡县志》记述了九世纪初江淮沿海一带有代表性的四个盐监,即扬州的海陵监、楚州的盐城监、苏州的嘉兴监和杭州的临平监。

海陵监位于海陵县境内,“岁煮盐六十万石,而楚州盐城,浙西嘉兴、临平两监所出次焉,计每岁天下盐利,当租赋三分之一。”(《元和郡县志》阙卷逸文卷2)这里提到的盐城监,下辖盐亭一百二十三所,“盐课四十五万石,今官中置盐监以收其利,每岁煮盐四十五万石。”(《舆地纪胜·楚州图经》)另外,有据可查的越州兰亭监,每年“配课盐四十万六千七十四石一斗。”(《嘉泰会稽志》卷17)由此可见,官方公布的唐代主要盐监的产盐量大致在四十万石到六十万石之间。这是一个很保守的数字,实际上远不止此。贞元十七年(801),江淮沿海一带十个最有影响的地方盐税机关当中,有六个大型盐监的制盐量高达三百万石(《文苑英华》卷808)。这些盐监在发售食盐的时候,按官方专卖价脱手,直接为政府征缴高额盐税,盐监由此成为基本的盐税机关。

但是,唐后期的盐税机关非常庞杂,除盐监以外,在内陆地区设置的巡院、纳榷场、榷盐院、榷盐场、常平监等专卖机关,均兼收盐税(《旧唐书》卷48)。刘晏改革之后,盐专卖制度更加严密。江淮地区的嘉兴、海陵、盐城、新亭、临平、兰亭、永嘉、大昌、候官、富都十大盐监,“岁得钱百余万缗,以当百余州之赋。”(《新唐书》卷54)其获利手段是靠平价强制收购亭户之盐转卖给商人,截取巨额专卖税款。内陆州县不再另设盐税征收机关。    

盐监与巡院、盐院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巡院是朝廷直接设立于盐产地的巡察机构,有时称为盐院。盐监有时也称盐院,但绝大多数场合,盐院是盐监与巡院两者的合称。这一点在《旧唐书·食货志》中表述得比较明确。只是刘晏的通商法实施以后,盐监才占了主导地位。

九世纪前叶,受辖于盐监的煎盐停场,亦具有制定专卖价格的职能。它是设立在盐产地的制盐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地方下级盐税机关——盐场。各盐场为了吸引盐商,争夺市场,扩大销量,确定的专卖价格往往相对偏低。《新唐书·食货志》所提到的涟水、湖州、越州和杭州四场,是东南沿海地区最有影响的大型产盐基地。其中杭州场的情况比较翔实,沈亚之在《杭州场壁记》中有详细记载:“国家始以输边事塞不足于用,遂盐铁榷沽为助。使吏分曹计其入,于郡县近利之地,得为院、监、场之署,以差高下之等。顾杭州虽场耳,然则南派巨流,走闽禺、瓯越之宾货,而盐鱼大估所来交会,每岁官入三十六万千计。近岁淮河之间,颇闻其费。”(《沈下贤文集》卷6)杭州场只不过是当地盐税机关所属的一个大型盐场,交通方便,价格适宜,专卖收入高于其他盐场。

不过,一般来说,每个盐监均管辖多个盐场。越州的兰亭监,下辖会稽东、会稽西、余姚、怀远、地心五个盐场,按产盐区域详细划分,分别承担盐的征集与发配业务。内置籴盐官和粜盐官,把从亭户手中收缴的食盐加价卖给商贩。

唐朝后期,浙西杭州湾北岸的盐场星罗棋布,从杭州场到苏州嘉兴监所属的徐浦下场之间的沿海地带,有许多盐场存在。文宗开成二年(837)三月,“盐铁使奏得苏州刺史卢商状,分盐场三所,隶属本州。元粜盐七万石,加至十三万石,倍收税额,直送价钱。”(《册府元龟》卷494)苏州这三个盐场的盐运往外地销售。    

日本仁明朝承和五年(838),学问僧圆仁抵达淮南沿岸,在掘港庭东南的淮南镇,拜会了当地盐官(《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1)。宋代此处有掘港东阵场和石港场两个盐场,以此推断,唐代已在淮南沿海一带设置了盐场。

唐代的盐场虽然受盐监管辖,但它本身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它和盐监一道共同掌管盐的税收。宪宗朝拜右拾遗李翱上疏:“请各令观察使充本道盐铁使,场、监之任,悉归州县。罢去管榷吏,以除百姓之患。”(《李文公集》卷14)此建议被采纳之后,盐监、盐场接管了州县的盐税征收业务,成为法定意义上的、有权制定专卖价格的主要盐税机关。


(二)自然条件的改善

在江淮十大盐监中,具有代表性的六个盐监,均处于大运河的东部,交通便利,自然条件优越。大运河成为盐产地与消费地之间的运输纽带。

唐代扬州的海陵监,位于海陵县城内,与盐场之间的距离较远。宋开宝七年(974)迁归一处,由如皋县管理。杭州的临平监设在运盐河与大运河交汇处。宋代划归两浙路的仁和县,位于临安府东约四五里处。越州的兰亭监因历史上著名的“兰亭”而得名,位于兰亭附近越州城西的浙东河上。苏州的嘉兴监、楚州的盐城监等地也都设在城内或城附近的交通要道上。

以前一直搞不清楚的富都监,今天终于找到了线索——南宋明州地志《宝庆四明志》卷二十《正监盐场》的注释中有这样一句:“县东南一百八十步,唐曰富都,十监之一也。以丧乱废。皇朝端拱二年八月十五日复建。”由此断言,宋代的昌国县就设在舟山群岛,它境内的制盐额,占明州的57%。唐朝舟山群岛恐怕也是主要的盐产地,因为富都监就设在那里。唐朝新亭监一直设在杭州,“在县东南六十里”(《嘉定赤城志》卷7),即临海县东南的黄严县附近。永嘉监、候官监分别设在温州永嘉县和福州候官县城内交通要地。    

上述史实,说明盐监与盐产地相互依存的关系。在推行盐专卖制初期,华北沿海、华南一带的产盐地区即设有专门的盐税机关——盐监和监院。刘晏改革只限于江淮地区的几个重要盐监。盐产地的集中分布,促进了制盐业的发展。前述大运河上游相邻的四大盐监,产盐量非常之多,成为江淮地区产盐中心。淮南的海陵监和浙西的嘉兴监,亦堪称是当地的典型。安史之乱爆发后,唐政府失去了华北沿海一带的产盐基地,江淮地区就显得异常重要。

唐朝在选择盐监地址时,很注重交通条件,盐产地与消费地水陆相连确保盐运畅通无阻。诸如海陵监、嘉兴监等甚至设在靠近消费市场的交通干线上,以便吸引更多的盐商来此贩运。

应该注意,专卖制实施以后,江淮地区主要盐税机关是以盐监为主的。沿海十大盐监中产盐量最大的六个盐监,均设立于大运河沿岸或与大运河连接的水域。这样就大大降低了运费,促进了专卖价格的统一。


(三)强化管理的政治背景

安史之乱后,唐王朝失去了河北沿海一带的重要盐产地,江淮地区继而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干基地,倍受关注。由于江淮地区政局稳定,具备专卖经营的条件,为广泛开拓盐田,扩充税源,因此,唐代主要盐税机关均集中于江淮一带。另外,大运河沟通了华北市场与华南的联系,促进了江淮经济的发展,对制盐业的兴盛产生较大影响。大运河的开凿和与之相伴而生的运盐河、运盐支渠,缩短了运程,降低了运费,扩大了市场,刺激了制盐业的发展。    

作为盐场之一的杭州场,收税之所以高达三十万贯,是因为它地处大运河要塞,控制着钱塘江和沿海地区的水路运输。位于大运河岸边的苏州嘉兴监,“端介之节,风彩自高,继夫漕运,波委陆溢。此天下之利器也。”(《文苑英华》卷808)说明高收入与良好的水运是密不可分的。因而,刘晏、李巽、王播等盐铁转运使都非常重视整治运河,把它看作是南北经济交流的大动脉,加强管理,确保畅通。

在古代交通条件非常落后的情况下,运费成为盐商贩盐的沉重负担。特别是沿海地区,必须把全部海盐运到内陆消费地。盐的运费已远远超出盐本身的价值,可见,交通条件的改善是刻不容缓的大事。

自贯穿南北的水运航线——大运河开通以来,运河东岸横向延伸的运盐河相继诞生,形成了稠密的联运网络。起于淮河通往山东的新漕渠、由扬州至淮南沿海的运盐河以及从杭州到甬江的浙东河等,输送着繁忙的运盐船舟。正如圆仁所见:“盐官船积盐,或三四船,或四五船。双接续编,不绝数十里,相随行。乍见难记,甚为大奇。”(《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1)象这种连接盐产地与大运河的运盐河,在淮南地区为数不少。

大运河交通网的修缮,扩大了江淮海盐的流通范围。北方的大部分地区,均能吃到优质的江淮海盐。昔日汉梁王的庄园位于通济渠上游的宋州,那里“吴盐如花皎白雪,持盐把酒但饮之”(《分类补注李太白诗》卷7)。说明吴地之盐已经流通到了宋州。唐玄宗先天二年(713)下达的《行幸东都诏》云:“河洛为会同之府。周公测景,是曰土中。总六气之所交,均万方之来贡,引鱼盐于淮海,通秔紵于吴越,赡彼洛汭,长无阻饥。”(《唐大诏令集》卷79)两淮鱼盐一直运到了洛阳。    

在江西宣州,江淮海盐不但占据了市场,而且还出现了过剩的势头——“鱼盐满市井,布帛如云烟。”(《分类补注李太白诗》卷12)杜甫描述驶往扬子江上游的商船,“风烟渺吴蜀,舟楫通盐麻。”(《分类补注杜工部诗》卷4)大历元年(766)三月,杜甫在《客居》中又云:“蜀麻久不来,吴盐拥荆门。”(《分类集注杜工部诗》卷4)当时吴盐与蜀麻互相流通,吴盐的贩运业相当兴盛。

交通条件的改善吸引了众多盐商,而贩盐业的兴旺又促进了盐田的开发。唐代盐田已遍布沿海,“寒塘起孤雁,夜色分盐田。”(《刘随州诗集》卷5)刘晏改革盐政的实质性措施之一,就是为沿海诸盐田配备大量的制盐技术官员。“晏又以盐生霖潦则卤薄,暵旱则土溜坟,乃随时为令,遣吏晓导,倍于劝农。”(《新唐书》卷54)从而推动了盐田的合理开发,提高了海水的利用率。

以上诸因素无疑是促进盐税机关集中于江淮地区的主要经济原因。此外,唐代北方流民大量南迁,江淮人口急剧上升,补充了劳动人手,也扩大了盐的消费市场。唐政府正是利用了这些有利条件,引导大量流民充实于产盐业。可以说,这也是盐税机关集中于江淮地区的重要因素。

江淮地区经济发达,交通方便,各处盐税机关运盐费用差别甚小,盐价相近,有条件实行专卖价格。

在诸盐税机关当中,盐监掌管主要产盐地和交通要地,稽查私盐,控制着官盐的流通量。不过,在唐代盐的全部流通渠道中,盐税机关的贩盐量究竟占多大比重,因史料不足,无法准确计算,只能根据有关记载大体推测。因为:第一,唐代后半期盐专卖制施行时的确切人口数字尚不清楚,假设江淮地区以天宝元年(742)的人口为基数,那么把以往的漏户及因战乱而逃避至此的流民考虑进去,到元和年间人口已增加了一倍。第二,从《朱文公校昌黎先生集》卷四中获知,河中池盐的平均市场价格为每斤三十八文,折合成斗以后与江淮海盐价格并无多大差别。第三,假设唐人耗盐量与今人相同,每人每天十至十五克,江淮海盐的年出售额约为八百零四万至一千二百零七万贯之间。而江淮盐税年收入的最高峰是六百万至七百万贯,大约只占当时盐税总收入的50%至87%(佐伯富《清代盐政研究》)。如果唐末江淮人口增加到天宝年间的一倍以上,这个比例就更低了。因为民间的购盐费是以比专卖价格还高的市场价格——私价为基准的。如此算来,晚唐时期江淮人口乃至盐消费量的剧增,官盐所占比例固然减少,但盐税收入仍维持在六百万——七百万贯之间,这在江淮海盐的整体流通中,官盐所占比例至少超过总量的一半(佐伯富《清代盐政研究》)    

官盐的大敌便是私盐。在专卖制下,私盐凭借自身的廉价与官盐争占市场。但是,江淮地区,特别是运河两岸,盐产地与人口稠密的消费地相毗邻,盐商所需运盐费用少,盐价稳定,私盐流通少于内陆,官盐畅销。而且,随着专卖机构的健全,主要负责稽查私盐的巡院也发挥了正常作用,以国家政权的名义,打击私盐,保护官盐。这样,交通、生产、人口等方面均很优越的江淮地区,完全具备设立盐税机关的条件,实施盐专卖制度。

为了进一步说明政府如何维持官盐的高额专卖价格,确保专卖收入,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盐税机关的机能。

         

 

三、江淮盐税机关的机能  


江淮一带地处沿海,自然条件、经济环境相当优越,为了充分开发利用江淮海盐,唐政府在那里设立了大批盐税机关,加强管理,借助自然、行政、交通、人口、制盐技术等条件,实行统一的专卖价格,以劫取高额盐税。    

但是,仅此几点不足以说明唐朝盐专卖制长兴不衰的全部缘由。

盐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制作工艺简单,内在价值变动不大。然而,政府却能以高出其价值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价格长期专卖,其主要原因在于民众无力反抗。同时,盐税机关的流通机能也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这些建立在盐产地与消费地咽喉之处的盐税机关(盐监、巡院、盐场),行使国营批发机关的职能,控制着盐的主体流通渠道,确保政府加价后的官盐垄断市场,不致于受到黑市私盐的严重冲击。

在盐的流通过程中,盐税机关具有下列机能:

其一,管理盐手工业生产者,根据专卖生产计划,维护制盐规模,防止盐民反抗。

盐生产者必须按规定在盐监、盐场登记入册,完成规定的制盐量,同时承担州县徭役。盐税机关每年从盐手工业者生产出的盐中扣除部分费用,用于购买制盐器具——牢盆。这种与制盐有关的支出费用,称为盐的本钱。实际上,这种盐的本钱被专卖机关扣留了,而制盐工具的费用还要从盐生产者上缴的盐中再扣除一份,因慑于强权,盐民只好默认。

盐税机关一方面负责收缴规定量的盐,向生产者借贷制盐工具,另一方面还负责指导制盐技术,以便保证盐的正常生产。

其二,控制盐商,确保盐商及时把盐从产地运往消费地贩卖,政府获取高额专卖收入。

盐商和盐生产者一样必须在巡院、盐监和盐场登记。盐税机关大致规定盐商的贩盐量及贩运区域,并监视盐商的执行情况。盐商登记后即得到政府认可,属于合法经营,享受免税免役的特权,甚至免收从州县借船的租金。    

为了净化流通环节,吸引更多的盐商,江淮各巡院、盐监和盐场均接纳内陆商人在都城长安存入的变换的帐单,代替货币(《集刊东洋学》卷28,高桥继男《关于刘晏设置巡院》),这一措施在铜钱奇缺的宋代仍一直沿用。盐商可以在盐税机关预付款项定购食盐,分期提取。超出预定量以外的食盐则要交付现金。由于盐税机关公布了统一的专卖价格,以往盐商们竞相讨价购盐的状况不复存在(田秋野、周维亮《中华盐业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秩序井然。

其三,沟通盐的生产与流通、消费之间的关系,解决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最终完成盐税征收业务。

产盐地的巡院、盐监和盐场,尽力确保盐的生产与流通,负责征收专卖税。这些机构的设置,在正常的流通全程当中增加了一个流通阶段。流通途径之改进,调整了需求与供给的关系。盐税机关不再是单纯的税收机关,而且是与民间商业组织、私盐组织相竞争的国家批发机关。它促进了流通渠道的多样化,沟通了生产与流通、消费之间的关系,打破了以往的商业经营,将税收纳入系统化轨道,具有控制盐的流通的机能。

自从专卖制推广以来,各盐场之间的运盐支渠、运盐河、大运河等主要河流都连成一体,形成了密集的交通网络。江淮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四个盐监,便是根据主要盐产地与消费地之间的水路交通而定的。尤其是盐场同盐监、巡院相连的运盐河的修整,是招引盐商到来的不可缺少的条件。这类运盐河的开辟,对周围农田水利的开发具有较大影响,其辐射面越来越广,直到东部沿海地区。伴随着江淮三角洲一带人口的剧增,城市相应发展起来,出现了固定的盐交易场所,盐店星罗棋布,促进了盐流通的独立化和系统化,改变以前妨碍盐流通的多种阻力,维护了江淮地区经济的高速发展,使盐产量、流通量不断增加。与扬州海陵监齐名的苏州嘉兴监,素以产盐量之多和流通量之大而闻名于世。从诸多史料记载来看,沿海产盐地带,“古堤迎拜路,万里一帆前,潮作浇田雨,云成煮海烟。”(《全唐诗》卷802)煮盐的烟雾象云霞一样弥漫飘摇。苏州附近的自然条件非常优越,“林盐沃浇之资”(《全唐文》卷713)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豪门大贾为利所趋,各显其能。那里可谓物产丰富,商业繁荣。杭州自从设立临平监以后,也成为著名的产盐地。“海戍通盐灶,山村带蜜房。欲知苏小小,君试到钱塘。”(《全唐诗》卷492)说明杭州钱塘县确有盐业村。    

拥有兰亭监和富都监的浙东地区,“越国强仍大,稽城高且孤。利饶盐煮海,名胜水澄湖。”(《元氏长庆集》卷56)是唐代具有代表性的产盐地,“其间,茧税、鱼盐、衣食半天下”(《樊川文集》卷18),经济地位相当重要。扬子江下游的升州,“鱼盐滨利海,姜蔗傍湖田”(《韦江州集》卷4)。江西“钟陵奥区,楚泽全壤,控制七郡,襟连五湖。人推征赋之饶,俗擅鱼盐之利”(《文苑英华》卷408)。盐的生产、流通遍布各地,成为国家关注的重要经济活动。

盐商贩盐一般是通过雇佣商将盐运往城内外的批发或零售机构、自由市场、农村等地的,然后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日]日野开三郎《续唐代邸店研究》)。这样,盐的流通中必然夹杂着许多秘密交易的私盐,占据了部分市场。但是,在产盐地设立的专卖机关,具有批发职权和使流通独立化的机能,促进了盐流通的合理化,推动了江淮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成为当地盐产量和流通量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产盐地的巡院、盐监和盐场不是单纯的盐税征收机关,它们兼有商业批发、生产经营和监察管理等多种机能。在生产方面招募制盐手工业者,在流通方面吸引盐商,与各消费市场等民间商业组织互通往来,确保盐流通渠道的通畅。这与客商、盐商、私盐流通组织、都市盐贩的交易规模相比,专卖机关无疑是当时盐流通组织的中心,它的经营额达到全部盐流通量的一半以上。它所制定的专卖价格,对消费地的市场价格的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    

在盐钞法尚不完备的唐代,征收来的巨额盐税积蓄在被限定数量的地方下层盐税机关,与地方官府分权而立。原属州县管辖下的专卖业移至上奏院管理。九世纪中叶的苏州便是如此。高价专卖价格的确立,私盐流通成为必然现象。但是,唐代的盐专卖制并没有因为私盐流通而受到过大的冲击。从八世纪中叶到九世纪前半期,江淮盐税机关的行政组织基本稳定,其机能依然如故。

这些控制着巨额制盐量的盐税机关的高度集中,吸引了大批盐商,维持了专卖价格,保证了专卖收益,这是通商法下专卖制成功的关键。为此,盐税机关控制着盐的生产要地和运输干线,促成流通的独立化、系统化,掌握主导权,控制市场盐价,使盐的专卖价格经久不衰。

         

 

作者:妹尾达彦,日本国筑波大学教授、陕西师大唐史所兼职教授

译者:赵强,山东烟台师院历史系副主任、讲师

         

 

原文题《唐代後半期における江淮塩税機関の立地と機能》,刊登于日本《史学杂志》第91卷第2号,1982年。

译文刊登于史念海主编《唐史论丛》,第七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


整理:孟银鸽

审核: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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